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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市经管局负担科 发布时间: 2019-03-13 作者:

   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武当山农村工作局、白浪经管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农监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监督检查面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结合《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政策法规的实施,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合理负担。要将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与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基层反腐相结合,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申报分配和惠农补贴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确保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效果。实行明查暗访、检查与处理、检查与回访相结合,提高检查效果。结合信访问题开展点穴式检查,解决好群众反映突出的典型问题,提升监督检查的震慑作用。市农监办安排6-7月对各县市区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开展拉网式明查暗访;各县市区农监部门根据情况,应在辖区内组织开展1-2次明查暗访,保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高压态势;年底,市政府部署对各县市区全年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开展目标绩效考核,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领导不重视、减负惠农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办实行重点监控。          

  四、进一步抓好“一事一议”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加强对筹资筹劳环节的指导和监管,推动一事一议项目规范组织实施。重点把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关口前移,一事一议项目“议”字当先,发挥村级主体、群众参与作用,项目筹资筹劳方案必须在村民代表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后公示,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纠正先审批、后议事等一事一议程序倒置问题,激发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解决筹资筹劳及项目申报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各县市区农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设

认真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定期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切实落实好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公费订阅报刊以党报党刊为主,任何部门不得以任务分解、下指标等方式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杂志。鼓励有条件地方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报刊杂志。继续坚持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督促发放到户。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对到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问题的信访案件,市农监办将开展实地调查处理,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组织开展普遍性问题专题调研,探索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与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坚持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纳入县乡目标管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情况直接与责任单位评先评优以及单位负责人提拔、任用挂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召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继续举办全市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农民负担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利用十堰农经信息网平台,加强各地信息上报交流,认真总结、提高、推介各地的好经验、好典型,不断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引向深入。

    

    

                                                                                                                      十堰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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